为进一步规范经信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台《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2026版)》,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适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作出何种类别和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做出细化、量化标准。
二、起草过程
自2025年11月,《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2026版)》先后2次征求厅材料处、投资处、消费品处、无管局意见,均已采纳修改,2025年12月,征求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各市、区经信局意见,收到意见10条,采纳6条。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厅法律顾问团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核,形成《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2026版)》。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
(一)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按照新的要求明确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等级、裁量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裁量原则和细化综合考量因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依法裁量、过罚相当、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法律依据、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后方可作出决定。
二是规范裁量阶次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五个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并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素予以细化。
三是综合确定处罚区间幅度或处罚数额。按照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进行分档,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予处罚,分为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事项和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事项。
2.减轻处罚的,罚款下限一般为法定最低罚款额的30%,上限为法定最低罚款额(不含本数),罚款下限不能为0。
3.从轻处罚的,罚款下限为法定最低罚款额(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低罚款额+(法定最高罚款额-法定最低罚款额)×30%”(不含本数),罚款下限不能为0。
4.一般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从轻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低罚款额+(法定最高罚款额-法定最低罚款额)×60%”(不含本数)。
5.从重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一般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罚款额(含本数)。
(二)附件部分
附件部分包括无线电管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监控化学品、新型墙体材料、民用爆炸物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监管七个领域的《基准表》和《浙江省经信领域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浙江省经信领域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是迭代更新原有裁量基准表。无线电领域新出台《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浙江省无线电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按照要求进行调整更新。
二是划转事项裁量标准进一步明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要求划转的执法事项,划出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即我厅)负责制定或细化量化裁量。裁量权基准如有不一致,承接单位有上级规定的,按照承接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新增职能事项制定裁量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监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监管为我厅新增职能,按照要求制定相关领域的裁量权基准。
四是新增《浙江省经信领域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浙江省经信领域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按要求将原轻微违法行为分为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事项和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事项。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联系电话:0571-87055024。
